当前我国数据交易类型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前者通过各地数据交易所或交易中心进行,而后者则在买家和卖家之间自主进行。当前,我国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场内交易,但从各地立法情况来看,部分特殊数据存在必须场内交易的可能,例如《上海市数据条例》第46条明确了公共数据应当进场交易。由于目前我国数据交易行业发展仍处起步阶段,存在场内交易占比低、场外交易混乱的问题,因此在未来也存在国家出台规定要求必须场内交易的可能。
提请注意,在交易过程中,AIGC企业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交易价格。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数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但少数地区可能会有特殊性规定。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价格需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介入,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则规定数据交易价格则是依据数据品种、数据实时性、数据样本覆盖、数据完整性、数据深度、时间跨度而定。企业需要权衡自身研发能力和资金能力,结合所在地区规定确定适当的数据交易量及相应报价。
二是购买模式。目前,国内不同数据交易所的买卖模式有所区别。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使用专有数据交易系统;上海数据交易所既支持“网购式”采购,也同样鼓励“点对点”撮合成交;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则鼓励撮合成交,主要以签订数据招投标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企业需要结合买卖双方的地理位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交易场所和购买模式,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数据用途、权责范围等要点。
三是数据交付方式。数据虽然依赖物理载体,但本身具备可复制性,在交付和使用上也与普通实物商品有很大不同。目前,数据交付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数据包交付模式,即卖方将数据拷贝至双方约定的数据交易场所;第二种是API交付模式,即卖方使用API接口向买方传输数据;第三种是数据托管模式,即买方在双方约定的服务器环境内直接使用卖方数据。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产品研发时对数据的使用特点选择适合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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